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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


  (八)按规定免收我市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九)新办的市内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市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十)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一)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其它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二)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进入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实行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十三)自2006年1月1日起,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服务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服务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用电按普通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加工设备的生产用电,以及列入省、市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中高级批发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的照明用电,按普通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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