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要进一步强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能,严格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监管制度的落实,其它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制度。对采矿许可、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立项等要严格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监管责任体系,任务分解到矿,责任落实到人,维护正常的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要尽快制定储量动态监管办法,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年度报告检查制度、图纸交换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方法步骤
(一)排查摸底“治乱”阶段(2005年9月-1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国家九部委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成对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排查、正在实施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检查和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工作;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清理、纠正行政许可、核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股办矿;依法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一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内容中前4项工作)。
(二)大力整治 “治散”阶段(2006年1月-12月)
研究制定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的有效办法,从根本上杜绝无证采矿的发生;完成对越层越界矿的排查和查处工作;实施矿产资源整合,着力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问题,压缩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全面检查核定煤矿企业回采率;严肃查处严重破坏浪费资源问题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处理第一阶段遗留问题(第二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内容中5、6项工作和规范内容中1、2项工作)。
(三)全面规范 “治本”阶段(2007年1月-12月)
严格规范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完成验收工作。在各自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重新整顿并通报批评,政府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严重影响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程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责任(第三阶段重点完成规范内容中3、4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