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惩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越层越界开采是矿山企业开采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在整顿中,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矿山是否越界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市、县煤炭管理局、西山安全监察局太原分局要严格采掘计划审批管理和图纸交换制度,对煤矿采掘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临界开采矿山要进行井下实测,在每年复产验收中要把是否越层越界开采作为重要检查验收内容,特别要把与大矿相邻及资源储量不多的
矿山要列为重点监管矿山,发现越层越界开采要在2日内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国土部门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要依法责令退回其矿区范围,没收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在越界处作永久性密闭;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或在同一地点再次越层越界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相关执照或进行关闭。
3、严厉打击无证勘查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无证勘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4、彻底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发改、环保、安监、煤炭、监察、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政行为。要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核、环评审查、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
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参股、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查处理。对拒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变相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为非法探矿采矿充当“保护伞”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要对本地矿山企业回采率进行全面普查,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不良势头。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对生产中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破坏、浪费煤炭资源严重的,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要进行表彰。
6、加大西边山采石场环境整治力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