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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经委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为了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整顿储(售)煤场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依法取缔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非法从事煤炭经营的储(售)煤场。
  (二)依法关闭公路主干道(高速路、国道、省道)沿线和河道、村庄附近1公里以内的储(售)煤场。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西省煤炭经营管理条例》,每个县(市、区)可设立2—3个独立经营的储(售)煤场,电厂周围可设立2—3个储(售)煤场,并按照以下标准对储(售)煤场进行规范:1、符合当地储(售)煤场规划、环保要求,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2、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有固定的煤炭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工作人员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
  (四)各县(市、区)政府对储(售)煤场合理布局,作出规划,并报市整顿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步骤
  清理整顿时间为2005年12月28日至2006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动员阶段(12月28日—2006年1月14日)
  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并将调查摸底结果于2006年元月5日前报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1月15日—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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