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
三、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生产生活
继续做好农村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农村退役士兵转移就业提供服务。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谐社会构建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安置工作中的信访工作作为评价安置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之一,防止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发生。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凡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文明单位和模范企业。对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公开通报批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把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认真做好一人一事的具体工作,切实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程序,增强服务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退伍安置工作的宣传报道,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