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05〕19号 2005年8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城镇退士兵上岗就业任务。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和《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如何,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法定义务。不允许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以考试、体检、超龄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无效。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今年仍实行按“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要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濒临破产、倒闭或特困企业,不再下达安置计划。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范围,安置计划中70%的人员由用人单位选择接收,30%的人员由安置部门分配社会任务。城镇退役士兵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所安置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当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计划每少接收一名城镇退役士兵,向安置办缴纳5-10万元,用于支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其他单位超计划接收补助等支出。凡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8〕8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好安置经费,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