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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06〕1号 2006年1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市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建筑节能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目标任务
  以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提高建筑物整体质量、降低建筑物日常运行成本、保障节能建筑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持续达到节能降耗标准为目标。太原市市区新建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民用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从2007年起,施行节能65%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市新建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到2020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80%。全市民用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宣传培训,增强全民建筑节能意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和建筑节能科普知识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为建筑节能工作创造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技术培训,使技术和管理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
  (二)加强领导,建立完善建筑节能工作机制
  1、为确保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太原市建筑节能工作领导组,负责督促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组组长由主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管委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建管委、发展改革委、经委、规划局、房地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管委总工程师担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管工作。成立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节能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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