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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机构编制方案

贵阳市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机构编制方案
(筑府办发[2005]118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05〕38号)、《中共贵阳市委常委会议纪要》(七届〔2004〕第342号)精神,按照“属地行政管理”原则,将划转后的原由省人民政府设立、隶属于省建设厅管理的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更名为贵阳市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红枫湖管理处),其机构规格仍按省编办发[2001]201号文明确为县级。红枫湖管理处为贵阳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委托清镇市人民政府管理。现将其机构编制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省政府《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和有关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红枫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明确的景区区域,编制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负责编制风景区建设、环境保护、森林保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规划,对需要审批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三)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区内的规划、建设、土地、保护、旅游、开发、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进行环境保护的现场监督管理。

  (四)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景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开发和经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风景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的“一书两证”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六)做好风景区的水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在保证城市供水、加强水资源、森林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做好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等工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

  (七)承办贵阳市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及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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