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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二、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方针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南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使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二)保护方针: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确保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
  (三)实施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民间资金相结合,地方立法与国家法规相结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南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等。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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