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9.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询制度,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立法项目,应当通过《南宁日报》和南宁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听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要采取听证会向社会听取意见。建立社会公众对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实行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市法制办公室)
10.建立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前应当对立法项目进行成本和效益的评估分析,评估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保证立法更科学、更符合实际。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后,实施机关要对实施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市法制办公室、市财政局)
11.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要每三年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和发展要求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市法制办公室)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进一步推进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继续深化和充实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在农业管理、文化市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市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局)
13.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按照《
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增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列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使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真正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力抓手。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