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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等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民福[2005]45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内各直属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省自1993年以来实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管理制度,既满足了广大华侨、港澳台同胞逝世后“落叶归根”、回归故土安葬的愿望,增强了祖国对海外华侨的向心力,加强了内地(大陆)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联系,又对规范我省殡葬管理工作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根据新时期我省殡葬工作实际,对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骨灰)的安葬管理事项,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所需手续。凡需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侨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运入广东境内安葬的台湾同胞的遗体(骸骨、骨灰),安葬承办人应向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凭安葬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级台湾事务部门共同出具的同意安葬证明,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死亡证明或其它有关证件及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进行检疫,检验合格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卫生处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和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办理通关手续。凡境外需入粤安葬的遗体(骸骨、骨灰)必须持有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不准运入境内。
  二、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手续的办理。广东省殡葬协会印制的《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证》等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广东省殡葬协会委托的殡仪服务机构负责,华侨、港澳台同胞凡需办理此证的,可自行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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