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部署阶段(从2005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为加强对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许德立副省长担任组长,并召开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清理整顿阶段(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附件2、附件3要求,制定计划,加大力度,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要采取坚决措施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县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矿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不主动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前两个阶段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逐项对照,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切实解决煤、采石场、稀土、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地下热水、黄金和铁矿等为代表的矿山生产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污染、破坏环境以及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各地级以上市的总结验收情况及有关统计报表应于2007年10月底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自2007年11月开始,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地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广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
1.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双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规划,提高矿业准入门槛,把好立项审批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安全隐患大、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会同环保部门严把立项、审批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