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查整治期间,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加强对规划制订工作的领导,以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龙头,抓紧制定和审批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地级以上市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报批工作。对过期没有报批的市、县,省不再受理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二)妥善解决矿山规模和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以煤、采石场、瓷土、高岭土、有色金属、铁矿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及不按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开采资源的问题;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三)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对申报中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查员的作用,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约束机制,规范中介机构评审、评估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加强对评估师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与监督管理。对在评审和评估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评审、评估行为,要建议资格审批和管理机关取消有关资格,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
(八)完善全省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充实地矿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地矿行政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适当调整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地矿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将素质高、业务精、能吃苦、有经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到地矿行政管理队伍中,提高地矿队伍人员整体素质。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已经部署开展的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和全省煤矿停产整顿、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为基础,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并严格按照省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时限要求(详见附件1),抓好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