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全面完成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落实“五个一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监控措施,巩固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工作成果。对已依法关闭的煤矿,要加强巡查和监督管理,防止死灰复燃。要认真做好煤矿停产关闭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重点清查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情况,强化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超能力生产、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切实抓好四项专项整治工作。
1.稀土、钨、锡、锑、钼、金等保护性矿种的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稀土、钨、锡、锑、钼、金等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持证、开采、选冶加工、流通和产量控制指标执行等情况的清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非法收购、加工和买卖保护性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对超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继续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对稀土、钨、锡、锑矿暂停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珍稀资源。
2.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要摸清全省地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严肃查处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开办温泉宾馆、温泉疗养院、温泉度假村等非法开发利用温泉资源的行为,以及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招商引资名义违规批准勘查、开发温泉资源的行为。
3.全省采石场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的要求,加大对全省采石场的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到2006年底实现全省采石场数控制在1200家以内,珠江三角洲7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准采区内年产30万方以下、其余各市年产10万方以下石场全部关闭以及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的目标。全省搬迁和关闭的石场要全部完成复绿工作。
4.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文附件4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整治工作。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