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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博泽
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53号)


苏州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张家港博泽汽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所得税税率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3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92号批复如下:
  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张家港(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汽车车窗控制系统、车门系统和中央锁控制系统、汽车座椅调节系统。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光机电一体化”中“汽车座椅调角器”(序号:04010810)和“汽车电子产品”(序号:04010822)范围。2003年,该公司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规定,同意张家港博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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