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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4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税务机关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加快推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落实下岗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市局特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的推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所得税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法制处、征管处、营业税处、个人所得税处、企业所得税处、票证中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共同研究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各局也要相应成立由主管局长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及管理统计工作。市局将把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完成税收收入为由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打折扣。对部分区县局、分局确实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税收收入的,可相应抵减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
  三、各局应与劳动、工商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以通报方式每半年沟通信息一次,了解《再就业优惠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发放情况及相关调整变化情况,使其与减免税审批情况相适应。
  四、加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各局主管业务科室要对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建立台帐,定期记录减免税执行情况并按市局统一要求报送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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