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
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
(京价(商)字[2003]3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的征收方案”的函》(京国土房管财[2003]134号)收悉。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其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用 途            25~50℃以下 50~60℃以下 60~70℃以下 70℃以上
  一类:居民生活、住宅供暖及工业生产     3.50     4.00     4.50     5.00
   
  二类:宾馆、饭店、洗浴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00     7.00     8.00     9.00
  
  三类:农业温室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2.50     3.00     3.50     4.0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