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
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的函
(京价(商)字[2003]351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的征收方案”的函》(京国土房管财[2003]134号)收悉。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其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按照地热资源温度和使用用途分类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北京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征收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用 途 25~50℃以下 50~60℃以下 60~70℃以下 70℃以上
一类:居民生活、住宅供暖及工业生产 3.50 4.00 4.50 5.00
二类:宾馆、饭店、洗浴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6.00 7.00 8.00 9.00
三类:农业温室及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 2.50 3.00 3.50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