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金拨付的有关注意事项
(2003年7月29日)
一、已批复项目不能执行的企业请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市外经贸委计财处。如想用其它项目替换已批复项目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申请资金拨付,一般情况下项目调整计划要在明年初最后一次资金拨付时报送。
二、资金拨付时一般按发生的且符合支持条件的费用的50%拨付,但上限不超过批复的额度。
三、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四、企业用专用程序申报资金拨付时,先在项目计划项下点击右下角处“审核”,如果企业申报计划数与批复数一致点击“同意”,如果不一致点击“调整后同意”输入批复数。然后存盘进入资金拨付对话框点击“录入”选择“已知项目编号”或“已知项目名称”然后点击“从列表中选择”下拉框即可录入有关资金拨付信息。
五、企业上报资金拨付申请的材料应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
1、用专用程序生成的上报软盘,企业生成资金拨付申请软盘时,应按电脑提示一个项目报两张软盘。
2、用专用程序打印出的表格,每个项目一套表格,包括封面、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
3、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项目总结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有:
1、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执行时间、前往的国家和地区、参加人员、具体活动事项及内容。
2、费用支出情况
主要包括:费用的项目、费用标准、费用发生的时间、费用发生额。(外币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金额)
3、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七、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包括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境外展览会
1、提供国外展览公司或国内组团公司开据的有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和公共布展费发票的复印件。
2、委托国外公司参展的企业须提供委托协议,写明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的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