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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金拨付的有关注意事项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金拨付的有关注意事项
(2003年7月29日)

  一、已批复项目不能执行的企业请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市外经贸委计财处。如想用其它项目替换已批复项目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申请资金拨付,一般情况下项目调整计划要在明年初最后一次资金拨付时报送。
  二、资金拨付时一般按发生的且符合支持条件的费用的50%拨付,但上限不超过批复的额度。
  三、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四、企业用专用程序申报资金拨付时,先在项目计划项下点击右下角处“审核”,如果企业申报计划数与批复数一致点击“同意”,如果不一致点击“调整后同意”输入批复数。然后存盘进入资金拨付对话框点击“录入”选择“已知项目编号”或“已知项目名称”然后点击“从列表中选择”下拉框即可录入有关资金拨付信息。
  五、企业上报资金拨付申请的材料应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
  1、用专用程序生成的上报软盘,企业生成资金拨付申请软盘时,应按电脑提示一个项目报两张软盘。
  2、用专用程序打印出的表格,每个项目一套表格,包括封面、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
  3、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项目总结报告应该包括的内容有:
  1、项目的组织与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执行时间、前往的国家和地区、参加人员、具体活动事项及内容。
  2、费用支出情况
  主要包括:费用的项目、费用标准、费用发生的时间、费用发生额。(外币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金额)
  3、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七、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包括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境外展览会
  1、提供国外展览公司或国内组团公司开据的有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和公共布展费发票的复印件。
  2、委托国外公司参展的企业须提供委托协议,写明展位费、公共布展费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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