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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一)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四)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的纸介资料;
  (二)尚未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应报送《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三)、(四)款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的纸介资料。
  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纸介资料应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另两份税务机关留存。
  六、一般纳税人在装订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时,应分别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仍按京国税[1999]090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5项规定的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装订;第2、3、4项规定的备查资料,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装订。
  七、《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油品型号”栏,按照《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进行填写,仅填写成品油代码。(《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附后)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市局统一印制。
  九、各局执行本通知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涉外6个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其他16个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十、各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市局推行《申报办法》具体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新、旧申报数据的转换工作。(《推行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应准备相关数据情况统计表》附后)
  十一、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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