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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配发《依法行政手册》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配发《依法行政手册》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33号 2005年11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区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依法行政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按照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编辑了《依法行政手册》,为了做好《依法行政手册》的配发学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发范围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担负行政执法任务的所有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都应当配发《依法行政手册》。
  二、配发分工
  (一)《依法行政手册》的配发工作,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各市、县 (区)由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自治区本级配发《依法行政手册》的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集中统计、统一配发;各市、县(区)配发《依法行政手册》的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政府办公室集中统计,统一配发。
  各市、县(区)的配发范围不包括以下 (三)、(四)项中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集中统计,统一配发的人员。
  (三)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中央驻宁单位本部门及本系统的公务员所需配发的《依法行政手册》,由自治区级垂直管理部门及中央驻银单位集中统计,统一配发。
  (四)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自治区政府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直属机构:公安、民政、司法、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建设、农牧、卫生、环保部门负责本系统所有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配发《依法行政手册》的工作,由上述主管部门或直属机构集中统计,统一配发。
  三、配发程序
  (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配发范围和配发分工,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请于2005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需要配发《依法行政手册》人员的数量统计、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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