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青保办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或接到来电、来信、网上留言反映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需要有关市青保委委员单位或区县青保办采取措施的,发出《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单》,告知有关委员单位或区县青保办。
3、区县青保办对本辖区内难以协调处理的未成年人侵权事件,认为需要市级相关部门或其它区县青保办协调解决的,以书面形式报市青保办,由市青保办将具体情况发出《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单》,告知相关委员单位或其它区县青保办。
四、反馈工作程序
市青保委委员单位和区县青保办接情况告知和效果反馈单后,应仔细核对,凡不属于本单位(本区县)职责范围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告市青保办,由市青保办转其它单位;凡属本单位(本区县)职责范围内的,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核查、督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至市青保办。市青保办负责做好指导、督促等工作。
市青保办接《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单》后,一式二份,一份由市青保办留存备查,一份反馈至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凡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不满意或不同意反馈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办理。
五、要求
1、市青保办将对各委员单位和区县执行未成年人维权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制度的情况列入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评价、考核区县青保办和委员单位工作的内容之一。
2、市青保办每半年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汇总反馈各委员单位和区县青保办。
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建议与意见请及时与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1.未成年人维权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工作流程(略)
2.未成年人维权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单
上海市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2:
上海市未成年人维权工作情况告知及效果反馈单
编号:
┌───────┬─────────────────────────┐
│ 告知单位 │ │
├─┬─────┴─────┬───────────────────┤
│告│学校名称或当事人居住地│ │
│知│址 │ │
│主├─────┬─────┴─────────┬─────────┤
│要│ 侵权类型 │家长不尽监护责任 │ │
│事│ ├───────────────┼─────────┤
│项│ │家长长期殴打、虐待被监护人 │ │
│ │ ├───────────────┼─────────┤
│ │ │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 │
│ │ ├───────────────┼─────────┤
│ │ │伤害事故处理问题 │ │
│ │ ├───────────────┼─────────┤
│ │ │学校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 │ │
│ │ ├───────────────┼─────────┤
│ │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 │ │
│ │ ├───────┬───────┴─────────┤
│ │ │其他(需注明)│ │
│ ├─────┴───────┴─────────────────┤
│ │情况简述: │
│ │ │
│ │ │
│ │ │
│ │ │
├─┼───────────────────────────────┤
│建│ │
│议│ │
│采│ │
│取│ │
│措│ │
│施│ │
├─┴───┬───────────────────────────┤
│ 完成期限 │年 月 日 │
├─────┼───────────────────────────┤
│执行情况(│ │
│此栏由告知│ │
│单位填写)│ │
├─────┼───────────────────────────┤
│备注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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