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志愿”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以及上海市回民中学跨区县提前招生录取。下同)实施“按区县投档、集中录取”的办法,其招生计划不得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
1、各区县中招办在全市招生录取工作日程表(附件一)所规定的时间,根据考生学业考试成绩、考生思想政治(思想品德)学科和体育(体育与健身)学科考试成绩(“良好”及以上),按录取总分(语数外理化等5门学科学业考试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和志愿,以学校招生计划数1:1.2的比例实行差额送档。
2、“零志愿”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示的录取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评价”等材料择优录取。
3、未被“零志愿”录取考生的材料,招生学校须在规定时间退回市中招办进入下一批次投档。
(三)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四)部分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
1、招生范围、对象、计划数
由学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本区和外区)、对象(特长要求、考分要求),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和自主招生人数)的5%。
2、工作职责
(1)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自主招生申请,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制订工作方案(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程序、录取原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后公布。
(2)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并根据学校要求递交相关材料、填报志愿(零志愿或一志愿)。统考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特长、考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的情况自主录取,但不得在统考前后再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将自主招生拟录取的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中招办。
(3)招生学校在市中招办规定的时间内,按招生计划和事先确定的名单完成自主招生的录取工作。
(4)学校自主招生方案一旦审核通过后,学校将招生要求和情况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由学校负责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自主招生工作是中招工作的组成部分,招生学校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有序的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
(6)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招生纪律,对当事人进行严处并追究校长责任,停止下一年学校自主招生资格。
(五)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工作
1、招生计划和对象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国家级中职校)自主招生计划为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的5%。招生对象须符合本《意见》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2、招生办法
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精神,招生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要求自主确定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包括考生报考条件、学校招生程序和录取原则等),经市中招办审核后,报市教委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处备案。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由市中招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将招生计划下达至有关区县中招办实施。
3、填报志愿
凡申请报考自主招生的国家级中职校的考生,按规定时间向招生学校提出申请,将报考志愿填写在本市统一的《2006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考生招生报名志愿表》中的“提前录取志愿栏”或“统一录取志愿栏”里并递交相关材料。
4、录取工作
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后,由招生学校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自主录取。自主招生录取的考生名单,经市中招办审核后统一办理录取手续。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考生进行文化课程测试。
5、工作职责
自主招生工作是本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学校必须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有序的开展自主招生工作,不得提前招生,不得干扰正常的教育秩序。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经确定公示后,学校要向社会、考生和家长等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学校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校长是学校自主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招生纪律,学校的主管单位对当事人进行严处并追究校长责任,取消自主招生资格。
(六)统一录取阶段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