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吨以上车辆按照0.04元/吨公里计费。
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
(二)超限运输车辆加价收费标准
1.超限运输车辆判别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制定的国家强制标准,以货运车辆的总轴限为判别是否超限的标准。即:车辆各轴轴荷认定标准之和应为正常车货总质量,若车货总质量大于总轴限的部分即为超限。具体轴重标准如下:两轴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7吨;
三轴及三轴以上车辆单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5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认定质量15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20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认定质量15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认定质量30吨。
2.超限加价收费标准。按照车货总质量超总轴限的程度不同,确定超限加价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超认定质量30%以内的部分,按照规定的计重收费费率收取,但计重收费费率低于0.05元/吨公里的,按0.05元/吨公里收取。
超认定质量30%至50%以内部分,按照0.1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50%至80%以内部分,按照0.15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80%至100%以内部分,按照0.2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超认定质量100%以上部分,按照0.40元/吨公里收取通行费。
(三)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1.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吨公里费率×车辆行驶里程。
2.超限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超限收费标准×车辆行驶里程。
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
四、实施时间
自2006年3月1日起在津蓟高速公路试行计重收费。
五、实施计重收费的相关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联合行动的原则,实施计重收费。成立计重收费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王维基任组长,市市政局、市物价局、市治超办、市公路局、市公安交管局和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局,负责协调实施计重收费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