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十一五”专项
规划编制工作并规范审批程序的通知
(渝办〔2006〕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安排,2006年上半年要抓紧完成“十一五”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形成“十一五”规划建议、纲要、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统一的“十一五”规划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以及渝委办发〔2005〕2号、渝办发〔2004〕15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6年2—3月,各专项规划编制牵头单位依据《纲要》对专项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各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重大项目等要与《纲要》相吻合,要与市级其他专项规划、国家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专项规划草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在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专家应出具论证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要完成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2006年3月31日前,各专项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将专项规划草案,附上规划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其中,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征求意见和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的情况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三、2006年4月1—30日,各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对专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四、2006年4—6月,陆续审批并公布实施各专项规划。其中,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编制牵头单位联合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他专项规划根据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编制牵头单位联合报送分管副市长审定,或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共同审定后联合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