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6]第2号)
《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已经2006年1月17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六年二月一日
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的审核、督察与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对政府投资的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根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重点项目派出监督机构或者监督人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财政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或者责成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检查部门联合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也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监督事项直接实施监督。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