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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
  主要任务: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区(县级市)对本行政辖区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于2006年1月25日前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后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2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各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并于每月25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本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达标验收小组按“附件1”要求的验收标准对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
  第五阶段:整改阶段(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达标验收情况,对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进行再验收,力争渡口、渡船合格率达95%以上。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于2005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0日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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