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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水管单位如属公费医疗缴费单位,仍按原市社侏局《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执行,其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启动时,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制前已退休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职工,暂按现行公费医疗政策执行,待全市公费医疗改革启动按规定一并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五、合理使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市、区(县级市)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本级水利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市本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并视财力情况补助各区、县级市所属纯公益性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六、加强水利建设管理资金的征收、使用的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保证各项规费的足额征收;逐步增加财政对工程管理的投入,畅通水管经费的来源渠道;监督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七、明确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管理权限及产权改革后工程管理模式。市属国有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中央、省级财政投资或补助占30%(含30%)以上的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按规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区(县级市)属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经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审核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镇(街)、村属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报区(县级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转制后的水管单位及国有水利投资公司、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所属的水利工程应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维修、养护,及时组织防汛检查和落实三防预案,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的防洪调度、工程运行调度,并承担防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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