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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深人发[2006]4号)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家体检制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有关精神,现就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在深圳工作、居住,并纳入市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深圳市优秀专家。
  二、体检标准:两院院士体检费用按一级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其他专家体检费用按二级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
  三、体检费用:专家体检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体检时间:每年由市保健办安排一次专家体检,具体时间由市保健办落实。专家在接到保健办书面通知后,应与市保健办确认是否参加本体检,以便安排。
  五、体检程序:已经在市保健办办理保健卡的专家,按保健办体检通知要求的时间直接持保健卡接受体检。尚未办理一、二级保健卡的专家,先到保健办办理建档手续,再接受体检安排,体检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一、二级保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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