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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园区(开发区)建设单位。

  2.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按照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程序经正式批准,且已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的有关项目。

  3.园区(开发区)建设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4.所申报的园区(开发区)必须符合省政府提出的整合、扩容、提升发展的范围。

  第六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

  1.符合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园区(开发区)的项目单位,报经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初审同意后,由当地发展改革委(计划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2.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工业园区(开发区)专项补助(贴息)资金申请表》(表式见附表),同时报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3.已经申请并安排使用过省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须提供上一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上报申请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底。

  第七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

  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园区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先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全省本年度园区(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所报园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提出初审意见,然后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共同审查,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审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给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局)。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超过规定上报时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1.园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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