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5.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对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国内举办的重点国际性展览展销会的费用资助。
四、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标准
1.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20家经营户以上的资助10万元,经营规模在50家经营户以上的资助20万元,超过100家经营户的资助30万元;年终对带动出口业绩明显的境外营销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首次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资助5万元,投资在100-200万美元的资助10万元,投资在200-300万美元的资助20万元,投资在300-500万美元的资助30万元,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
3.对外经贸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的,按其前期垫资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国内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给予贴息50%;年终对当年完成工程营业额在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1000-2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4. 鼓励企业赴国外进行资源开发(包括农业、矿业、能源、技术等),对中方企业当年累计投资在100-500万美元的资助10万元,投资在500-1000万美元的资助20万元,投资在1000-3000万美元的资助30万元,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资助50万元。
5.对经省外经贸厅批准成立的重点劳务培训基地,根据其年培训外派劳务人员规模给予一定资助。
6.对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参加由省外经贸厅组织或主办的重点境外促销活动,其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回运费等除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外,其余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参加省外经贸厅推荐和重点支持的境外各类展(博)览会,对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支出资助50%。
7.对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开展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等国际标准认证所支付的注册费和认证费,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
8.对为“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的省级外经贸咨询服务机构,用于服务网络等基础建设的经费支出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9.对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对外投资贸易洽谈会、在国内举办的重点国际性展览展销会的费用,按省政府领导批准的意见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