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力推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和信用信息互通为主要内容,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支持和鼓励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制定信用方面的行规行约,强化企业的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鼓励开展信用评级活动,对失信行为进行评议,开展信用监管和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健全商业信用体系。
(二十)加快制定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从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出发,按照依法行政和对全社会流通统一管理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促进流通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商品流通活动,调控流通主体的市场行为。
五、积极扩大消费需求,建立健全流通业促进体系
(二十一)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完善消费手段,扩大消费信贷品种、范围和规模;打破垄断,鼓励竞争,支持商业银行与流通企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切实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积极引导商务部核准的70家试点流通企业延伸到乡镇、村发展标准化“农家店”。到2007年,在全省53个试点县的基础上培育26000家左右标准化“农家店”,各级政府可给予每家标准化“农家店”适当支持;积极推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制定农村商品市场规划,加大农村市场建设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农村农资、农副产品和日用消费品三大流通网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开拓农村市场,活跃农村消费。
(二十三)支持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社区商业网点,逐步形成门类齐全、便民利民的城市社区服务网络。重点支持便利店、早餐网点、清真餐饮网点、生鲜蔬菜市场、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和维修网点建设,支持城市农贸市场实行“农改超”,采取措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洗浴问题,推动经济型连锁饭店进行卫生、安全设施改造。鼓励和支持新型服务业发展,各级政府要对会展场所及其设施的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做好创建各级社区商业示范小区的工作,创新社区商业服务体系,探索社区商业建设的规划、标准和促进模式;在城市开发建设的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用房、用地,以及作为小区公益性资产的便民网点,不得挪作他用。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和自谋职业从事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好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社区商业建设引导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社区商业建设资金并与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