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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六)进一步加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积极运用财政贴息等政策措施,引导更多的银行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物流配送中心、工业产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提倡绿色消费、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三绿”工程发展。建立、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2007年前,全省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要建立起快速检测站点,对不合格的蔬菜和病害肉实行无害化处理,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抽检制度,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七)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制定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设立省市两级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重点建设全省商品流通数据库和市场运行监控网络体系,对重点流通企业、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十八)改进和完善市场监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流通企业,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在企业名称中冠以“河北省”、“河北”字样。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流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检。
  简化办证手续,支持连锁企业经营专营专卖商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跨设区市的经省商务厅认证,各设区市辖区内的经各市商务局认证后,凭认证手续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统一办理、统一年审。各分店持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办理备案手续,纳入当地管理。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级各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企业的各种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进行。鼓励各主管部门联合检查,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质监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要严格依法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公开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对流通行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
  加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清除地区市场封锁的各项规定;取消各种不合法收费,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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