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加强税收政策扶持。经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企业可以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物流企业税费管理。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规划的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九)努力创造流通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推行工商企业同网同价。在省重点扶持的20家大型龙头企业基础上,再选择30家使用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的流通和餐饮企业试点,自2005年10月1日起,按当地非普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加大流通企业对外开放力度,引导外资投向商贸流通和农村市场,推动更多的企业进入跨国零售企业的全球销售网络。积极推进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建立营销网络和配送中心,鼓励流通企业进行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大力发展贸工农一体化公司,为内外资流通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和规范零售企业的促销和进货交易等行为,依法打击商业欺诈,整顿规范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流通业管理。
  (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支持鼓励流通企业创立和维护商标信誉,培育企业品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专项打击力度,重视和奖励对知名流通企业、商业老字号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三、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
  (十一)切实推进连锁经营快速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到2010年,连锁大型综合超市和仓储式商店商品零售额每年递增20%左右,以社区为中心、具有多项服务功能的连锁便利店商品零售额每年递增25%以上,大型百货商店基本完成连锁经营;着力推动连锁经营企业以同一商号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特许经营权,积极发展特色连锁专业店和专卖店。推动连锁经营向石化、烟草、食盐、农资、家电、医药、家具、建材、汽车、电信、旅游、租赁、教育培训、烟花爆竹等行业扩展,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进城发展产品销售连锁店,大力发展面向“三农”服务的连锁经营;建立连锁经营发展引导资金,对重点企业发展给予贴息支持;充分利用国家老旧汽车补贴资金,支持优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回收网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支持现代流通方式的推广和运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