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推进国有产权流动重组,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积极支持流通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外资控股时按规定报批后,国有资本可适当让渡分红。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企业内部职工和经营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凡对外商开放的领域,都要对内资开放。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注意保全银行信贷资产,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允许国有流通企业按规定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加大国有流通企业战略性改组力度,大型流通企业国有资本要退至相对控股或参股,原则上不保留国有独资流通企业。
(五)抓紧培育发展大集团、大批发市场和大物流枢纽城市。重点培育石家庄北人集团、唐百、保百等20家实力较强的大型流通龙头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在设立财务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与国际著名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合资合作,打造高效供应链,建立产权多元化的母子公司体制;优先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托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进一步做强做大。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大型流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直接向国家和省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等;合力推进河北铁矿产品、石家庄小商品、清河羊绒、安国中药、安平丝网、白沟箱包、沧州红枣等10家辐射力强的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中高级批发市场上水平、上档次;重点建设石家庄、唐山、廊坊、邯郸、张家口等五个区位优势明显、基础设施完善、物流规模较大、市场发育良好的物流枢纽城市。对20家流通龙头企业、10家中高级批发市场和省政府确定的10家大型粮油批发市场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每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
(六)积极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等方面支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向中小流通企业倾斜。
(七)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对省重点扶持的20家大型龙头企业、10家中高级批发市场和列入省规划的大型物流基地内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新增用地占用耕地的,经依法立项,自行补充耕地并经验收合格的,省市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耕地的,按《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政府按标准适当下浮;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可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作价出资;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改造,新建物流配送中心时,政府收回企业原有土地时应当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国有流通企业改组前资不抵债的,可将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评估作价计入企业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冲抵企业债务,对整体购买或兼并资债相当的企业,并接受或安置企业职工的,购买或兼并方可享受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优惠政策。对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仓储用地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