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5]7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和《河北省服务业振兴计划》,促进我省流通业更快更好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把加快流通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一)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思路和目标是: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发展现代化流通业为主线,以“两个加快”改革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重点,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配送为支撑,建设好现代商品市场、现代流通方式、市场运行监控、商业信用和法律法规五大体系。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和贸工农一体化,着力提升流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到2010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450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连锁企业销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25%左右;社会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降至14%;从业人员占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达到8%以上;流通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初步实现流通现代化。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由于受政策推动滞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滞后和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滞后的影响,我省流通业还落后于沿海先进省市,已经成为河北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潜力所在和关键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流通业在连接产需、促进生产、引导消费、吸纳就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建立节约型社会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小流通带动小生产,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现代流通带动现代生产。不懂得流通,就不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省上下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流通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迎难而上,合力攻坚,坚定不移地把流通业搞上去。
二、积极推进“两个加快”改革,加大政策支持流通企业发展的力度
(三)加快国有大型流通企业股份制改革,妥善安置职工。全面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发〔2003〕15号)及其配套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突出抓好国有大型流通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流通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的市、县属国有流通企业,引导其实施二次改制。相对集中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流通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的营业或办公用房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售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资产,要规范“招拍挂”程序,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妥善安排好原企业的职工;改制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