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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财政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指导意见

  (七)硬化预算执行约束。硬化预算执行约束是确保集中财力办大事成效的重要环节。“大事”项目预算确定后,没有特殊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要采取集中支付等方式,努力加快支出进度,保证“大事”资金需求。项目执行单位对“大事”项目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按期向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大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重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代建制,交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金直接拨付专业机构,切实防止项目概算超支。同时,要对“大事”项目预算执行实行全程跟踪问效管理,项目完成后要向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报告,确保实现预期绩效目标。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立项、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使用以及跟踪问效等各个环节,都要明确有关方面职责,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达不到预期目标或出现问题的,要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从制度上保证政府集中财力办大事。
  (九)加强对年度预算集中财力办大事及其整体绩效情况的评价和监督。年度终了后各部门要组织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报送省主管领导和财政、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和综合审查评价,并向省政府汇总报告。
  六、规范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工作程序
  根据现行预算编制工作规定,要按如下程序开展省级集中财力办大事工作:
  (一)一季度,省政府或授权省财政部门布置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明确提出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预算安排要求。
  (二)8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修订本部门、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组织筛选和论证下年度各个层次的“大事”项目,提出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建议计划。
  (三)9月底前,省财政厅审查各部门提出的“大事”项目,提出省级年度预算需要集中财力安排的关系全省经济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议以及分类分口集中财力办大事的重点项目和重点投向建议,测算保证“大事”项目的资金需求,并据此提出分类分口专项资金切块限额意见,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四)10月15日前,省政府各部门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专项资金切块限额、全省和部门“大事”,调整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把“大事”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编制具体的项目预算草案,报省财政厅。
  (五)10月底前,省财政厅组织有关方面,对各部门报送的专项项目预算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查集中财力办大事落实情况,对不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的,商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修改调整,对意见不一致的随分类分口项目审查意见一并报主管副省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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