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列为“大事”的事项必须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行业发展战略紧密相关,具有广泛的经济社会影响,为人民群众所关注,或者属于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或者对重大问题的解决能够起到关键的促进作用,或者属于能够影响全局、办不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急事、难事、要事。
(二)鲜明地体现政府职能。“大事”与政府不同时期的职能紧密相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事”应当充分体现政府的职能,满足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国民教育等公共事务方面的需要。在经济建设领域,“大事”应当用于解决制约全省经济发展的具有公共性的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和关键技术问题,以改善经济结构,优化经济环境,提升经济运行质量。
(三)具有更高的绩效要求。讲求绩效是财政资金使用的根本要求,所有财政支出项目都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大事”的绩效目标应当更加突出、鲜明、量化,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更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更深,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得到的实惠更多。
三、进一步明确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基本要求
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体现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着力举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
(二)坚持统筹协调发展。预算安排要统筹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协调发展,财政资金尽可能向“三农”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向生态环境建设倾斜,统筹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坚持公共财政原则。凡能够通过市场运作的事项都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预算项目安排要与政府公共职能相一致,“有所为、有所不为”。要进一步调整财政对经济领域投入的方向、方式和方法,主要采取杠杆调节引导方式。
(四)坚持依法理财。预算的安排、“大事”的确定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坚决避免“一言堂”;“大事”的组织实施要依法规范运作。
(五)坚持局部服从全局。部门利益必须服从全局利益,部门“大事”必须服从全省“大事”。
四、切实掌握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