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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精神的通知

  二、规范政策,积极稳妥地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整理个人账户数据,调整计算机软件程序,做好相关业务衔接,保证及时调整到位。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新人”)、缴费(含视同缴费,下同)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中人”)、《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一定比例的补贴调节金。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衡过渡和“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在认真测算和模拟检验的基础上,制订过渡办法,合理确定过渡期,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三)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各级政府要落实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缓解其参保缴费的困难。
  三、做好宣传,营造实施《决定》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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