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鉴别与质量检查、中间产品的检查、成品的检验技术规程。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留样观察制度和检验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批生产记录应内容真实、数据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并由操作者及复核者签名。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保健用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保健用品为一批;每批保健用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三十六条 每批保健用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
第三十七条 直接接触产品的内包材应符合《保健用品卫生要求》(DB61-266-1998),采取适当方法清洗、干燥和灭菌,灭菌后应置于清洁室(区)内备用。
第三十八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自检。自检应按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保健用品销售和回收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自检应有自检报告。
第六章 卫生
第三十九条 保健用品生产车间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更衣室、浴室及卫生间的设置不得对生产车间产生不良影响。更衣室应设衣柜或衣架、鞋箱。
第四十一条 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不得佩戴饰物。
第四十二条 生产车间及其使用的器具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
第七章 产品销售与回收
第四十三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保健用品的售出情况。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
第四十四条 销售记录应保持至保健用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保健用品退货程序,并有记录。保健用品退货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