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年2月8日)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悉,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福州市(不含马尾区,马尾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另文通知)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
1、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85元/吨(包括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
2、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1.50元/吨(包括:桑拿、洗车、足浴、纯净水业)。
3、其他行业污水处理费1.10元/吨(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水)。
4、自备水源用水按以上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包括福州市范围内(含从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水)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以上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