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防官员腐败,保证执法公正。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抓好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现有非煤矿山企业,凡是在年底前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对已提出申请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依法关闭。由国土资源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吊销民爆器材《购买证》。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要来一次“回头看”,发现其有关前置证照到期的,或其安全生产条件已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立即做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相应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矿业秩序的整顿,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突出重点,集中治理。特别是在春节前后,坚决制止抢资源争效益、超能力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加大整治验收工作力度,根据分级验收的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逐矿审查、验收,逐级上报,上一级要对下一级验收情况按比例进行抽查。
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一)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工作。针对冬春季节气候特点,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品和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处于城市建成区且周边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针对企业中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