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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以下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非标:
  (一)急弯曲线段内,以及陡坡、桥头范围;
  (二)与三级以上公路或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五百米范围内,四级及等外公路或者铁路交叉路口前后两百米范围内;
  (三)在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前后各一百米范围内。
  因公路改线或者新增公路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已经设置的非标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
  第七条 非标设置单位申请设置非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代理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
  (二)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施工时间与期限、使用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三)标志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离隔离栅或者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包括标志版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非标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不得堵塞公路边沟、占用路肩。
  第九条 非标支撑基础应当设置在公路边坡以外、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其中单、双柱式非标牌内缘的垂直投影距路基顶边缘线应不少于40厘米,下缘距路基顶边缘线处高度应大于500厘米。悬臂式非标应当向公路外侧悬挂。
  第十条 非标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许可决定的有关要求设置非标。
  设置单位在设置非标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标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等应当通知设置单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非标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非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非标安全、整洁、完好。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非标,应及时修复、加固或者拆除。因非标脱落、倒塌等致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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