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苏交法[2005]92号 2005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江苏省公路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非公路标志(以下简称非标)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第三条 非标设置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其中高速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非标设置的许可工作。
第五条 非标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二)支撑构件的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不得使用与公路标志相同或者相近的图案、文字和色彩;
(四)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五)与公路设施保持必要的间距,不得附着公路标志,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交通信号、路灯、监控探头,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前款第二项的要求,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算、认证或者鉴定,出具符合标准的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