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销商品房销售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五)依法组织拆迁
做好房屋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被拆迁居民思想统一到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上来,理解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操作,规范管理,防止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发生。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少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的暂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六)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公告规定
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关于提请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进行解释的议案》。即:《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四款中关于“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房屋管理部门和房屋所有权人应认真遵照执行。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八)加强管理,保证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要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不断提高我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区。
(九)加强监督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参与棚户区改造的部门、单位、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必须以大局为重,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监察、执法部门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非法分户、倒卖房屋、野蛮拆迁、以权谋私、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加强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