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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行政性收费减半,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
  (三)居民回迁房、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享受土地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对城市棚户区被拆迁户实施优惠政策。
  1、房屋安置。拆迁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不找差价。每户在49平方米以内增加的面积,按建筑成本结算,偿还的面积和新增加的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照“拆一补一”,每户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优惠政策,本着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下列公式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棚户区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3、无照房屋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原则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以前自建、自住、无房屋产权证的独立房屋,其所有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4、对被拆迁的低保户居民,寻租住房有困难的,各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帮助寻租,保证在回迁前有房住;回迁时,帮助办理各种手续,切实维护好低保户的合法权益。
  5、拆迁公有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改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另行制定颁布。
  (七)拓宽棚户区改造投融资渠道。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一是争取国家、省政府补贴;二是市政府专项补贴;三是开发银行软贷款与金融单位贷款;四是政府政策扶持;五是招商引资;六是被拆迁人按规定合理分担。
  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的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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