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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坚持政策连续有效,利民惠民的原则。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继续享受《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5〕16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居民,通过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和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享受更优惠的政策,确保棚户区改造建设顺利实施。
  (四)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招标、拆迁补偿与安置,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尽职尽责地做好服务工作。
  (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整治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城市“解密外疏”相结合,与建农民新居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对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要同步建设。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连片开发,不留死角死面,做到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六)坚持土地收储与经营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对适宜土地收储的棚户区地块和由政府确定收储的棚户区地块,统一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适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地块由区政府组织招商,实行市场化运作。
  (七)坚持区别对待,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的原则。列入棚户区的地块不等于全拆重建,该改造的改造,该改善的改善。对房屋现状较差的,严重缺少配套设施的,要进行全面改造。对房屋现状较好的、有部分配套设施的,应制定完善方案,差什么补什么,消除不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四、棚户区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
  (二)棚户区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小区提倡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区。
  (四)公共基础设施完善。
  (五)确保工程质量标准。
  五、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土地收购资金周转及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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