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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发[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精神,在《长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5〕16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及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全面谋划棚户区改造工作,以提高贫困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创建和谐长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的,抓住国家和省扶持棚户区改造的良好机遇,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地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至2008年,利用3年时间集中改造108块棚户区,改造房屋面积713万平方米,涉及居民99196户、涉及工企单位988家。
  2006年改造24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3130户、涉及工企单位380家。
  2007年改造241万平方米,涉及居民38648户、涉及工企单位329家。
  2008年改造232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7418户、涉及工企单位279家。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三、棚户区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区政府主要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组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及检查指导。棚户区改造实行市场化运作,开发企业是建设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二)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补偿与安置的原则。棚户区改造主要目的是解决好弱势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要严格执行拆迁法规,严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通过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基本等值的办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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