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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六、强化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建立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要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等相应的许可方可经营。从事广告等营利性活动要经有关部门审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净化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要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的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订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应急救援方案,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综合评价体系,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对资金恶化、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七、依靠科技,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各市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立项,要加大科研力度,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
  (二)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要尽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方便出行者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信息,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科技含量。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文明行业建设。要大力开展“创文明行业、树文明新风”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队伍素质、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评价、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性补贴评价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济效益比较评价,督促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展城市间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质量、安全、服务和效益等竞赛活动。对获得优胜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经营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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