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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四)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有建设项目的城市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
  (五)适时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沈阳、大连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在做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搞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六)加快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共交通优先道建设。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严格依法管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充分发挥作用。
  (七)各市要根据本地城市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等实际情况,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以及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等特点的大运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四、制定政策,支持公交优先发展
  (一)各市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或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等额的经济补偿。
  (二)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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