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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06年1月17日 深府办[2006]12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简易电梯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设备。近年来,我市近90%的特种设备伤亡事故均由简易电梯引发,自2002年以来已造成13人死亡8人受伤。虽经有关部门多次整治,但由于简易电梯制造成本低廉,恢复安装使用容易,仍有不少企业在冒险违规选用或又重新安装使用被拆除的简易电梯,出现屡禁不止的现象。据估算,目前,我市仍有3000余台简易电梯,分布在龙岗、宝安、南山、罗湖等旧式老厂房内,安全隐患极为严重,必须下大力气对全市的简易电梯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核查和专项整治。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核查整治工作,尽快制定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辖区的简易电梯核查整治任务,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简易电梯坚决予以取缔,以全面、彻底地消除安全隐患。
  二、充分发动基层单位,认真做好简易电梯的核查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动和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简易电梯安装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保证不漏查一台简易电梯。对已经核查出来的简易电梯,应发现一台立即督促企业拆除一台。对拒绝拆除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封停其简易电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区质监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要把核查简易电梯的工作重点放在辖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今后,凡发现在本辖区内非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区质监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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